強制離婚的必要條件都有哪些
一、強制離婚的必要條件都有哪些
在我們國家,沒有強制離婚的制度,但是當一方起訴離婚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會依照法律規定對婚姻關係進行判斷,認爲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法院會判決離婚。那麼什麼叫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呢,列舉了以下幾種具體的情形,可以作爲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
(一)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與婚外異性共同居住。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爲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誰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設立,不僅可以對違法者進行制裁,而且可以對受害人進行補救。這樣既能達到懲罰、教育侵權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護、撫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償。
因此有過錯方一定不能提出離婚賠償,只有無過錯方,才能因自己忠於婚姻卻受到了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害而要求賠償。
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只有因爲過錯方的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纔可依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於此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是不予支持的。
比如夫妻倆原是表兄妹,因一些情況而領取了結婚證,由於法院是禁止三代以內近親結婚的,所以這段婚姻本來就無效,但是此時無論是誰都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因爲法律規定了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況,無過錯方纔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損害賠償的主體爲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的配偶,提起婚姻損害賠償人是離婚訴訟中的無過錯方。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兄弟姐妹和成年子女代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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