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少分或不分財產,指的是夫妻財產總額還是針對隱藏、轉移的部分
當事人問這個問題,是基於對《民法典》第1092條的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實踐中,在確定少分或不分的數額時,是針對夫妻財產總額,還是僅針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部分財產?
最高院意見:
法律規定的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情形下,對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針對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總額,不限於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
少分或不分把握的標準根據損害的財產數額、總財產的數額、各方的過錯等案件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爲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在承繼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基礎上,刪去了“離婚時”的表述,也即上述行爲不限於離婚時,也包括離婚之前的整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同時,增加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杭州婚姻律師李曉娟解讀:
此前,實務中對該問題的爭議還是比較大的,最高院對該問題作出答覆,如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少分或不分的部分不只是限於隱藏、轉移、揮霍的部分,而是放在夫妻共同財產總額中去裁判比例。
並且,這種主張分割的權利,不只是在離婚後,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有這種情形的,另一方也有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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