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是否是有效的呢
在婚姻中,如果你發現丈夫行蹤詭祕、電話經常性不接、打電話發微信總是儘可能躲着你,這時他很可能是背後“有事了”。
但是你苦於抓不住證據,就想到和丈夫簽訂一份“忠誠協議”,爲了增強約束力,往往還要在協議中約定財產性內容,如“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背叛另一方,發生婚外情的,要賠償對方100萬元”等。
這時,丈夫爲了安撫你的情緒(也可能爲了掩飾心虛),就簽下了。
那麼問題來了,這份“忠誠協議”有效嗎?如果丈夫確實出軌了,妻子能否以丈夫違反忠誠協議爲由,向法院起訴請求丈夫賠償妻子100萬元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意見: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當事人應當以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
法院不禁止夫妻簽訂忠誠協議的行爲,但是也不會賦予此類協議法律強制力,對於此類糾紛,一般以不受理爲宜。
說白了,不禁止也不倡導,法院不管。
一、爲什麼最高法認爲不宜受理忠誠協議糾紛呢?
第一,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如果法院受理忠誠協議糾紛,妻子想要按照忠誠協議獲得丈夫的賠償,需要證明兩件事:
(一)協議內容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
(二)丈夫違反忠誠協議約定,存在出軌、與他人同居等行爲。
法院擔心當事人爲了獲取證據竊聽電話,這不僅使夫妻間的感情矛盾進一步激化,甚至會演變爲刑事犯罪案件,不利於社會的穩定,所以不願意賦予此類協議法律強制力。
第二,易造成婚姻關係變質。
兩個人結爲夫妻,主要基於對彼此的感情和信任。
兩個人本來感情很好,一旦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很可能出現一方控制慾較強,妄圖通過忠誠協議來“拴住”另一方的情況,反而使婚姻關係變質了。
第三,以自覺自願履行爲主。
民法典雖然倡導“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並沒有對忠誠協議作出明確規定,此類協議仍然屬於情感、道德的範疇。
假設丈夫出軌背叛婚姻後,能夠自覺履行忠誠協議,如放棄財產或賠償妻子一定數額的金錢當然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丈夫耍賴,堅決不履行忠誠協議,妻子拿他也沒有什麼好辦法,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對方出軌,不籤忠誠協議,如何掌握主動權?
在離婚案件中,結合各地的司法實踐來看,簽訂夫妻忠誠協議是存在法律風險的。
涉及財產性內容的夫妻忠誠協議糾紛,法院傾向於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通常裁定駁回起訴。
據此,如果對方確實出軌了,該怎麼辦才能通過法律制裁他呢?這裏教大家一招“獨門祕籍”——使用保證書+婚內財產協議。
在抓到對方出軌時,利用對方慌亂、愧疚、請求原諒、不願離婚的心理,立刻讓對方簽下這兩份協議。
其中,保證書主要作爲證據使用,一般需要寫明對方出軌的事實;婚內財產協議可以將夫妻共同財產的全部或大部分約定到你一人名下。
等做完這件事,是選擇原諒對方還是離婚,主動權就掌握在你手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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