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債離婚後另一方用償還嗎?
一、夫妻一方借債離婚後另一方用償還嗎?
如果只是單方的個人債務,那麼離婚後這筆債務應仍由其個人來償還。但是,這種情況有着明確的限制條件:
1、債務必須是原夫妻一方個人所欠的債務,其配偶及子女都不知道、不同意,更沒有一起去借債。
2、接到的款項,都是爲其個人目的的私人所用,而不是家庭開支。
3、即使是個人獨用,也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撐。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應該根據原夫妻二人的約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償還。
1、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作出約定,則債務由兩人共同承擔。
2、如果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進行了約定,則有約定方進行償還。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是什麼?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債務是夫妻倆人共同借的,或者一方所借債務,事後經過另一方的追認,可以認定爲婚內共同債務,一方所借的債務,但用於家庭生活所需的,也屬於共同債務,需要用婚內共同財產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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