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婚內都有過錯,離婚時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民法典》加大了對於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對於無過錯方的傾斜保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處理。這意味着,如果對方存在過錯行爲,無過錯方完全可以主張分多財產。
第二,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新增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也可以作爲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說對方有出軌、通姦、嫖娼、不正當交往等重大過錯行爲,也能夠主張損害賠償。
由此可見,《民法典》的出臺,無疑是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加強了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問題也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關注。
前不久李曉娟律師接待了一個有關離婚損害賠償的諮詢,有些與衆不同。
男方經常對女方家暴,並且長期與第三者同居。女方也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女方諮詢:離婚時,我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李律師回覆: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雙方都具有過錯的情況下無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結合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對於無過錯方所受的精神傷害,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
簡而言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無過錯方的民事經濟補償,其立法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無過錯方遭受的傷害。
此外,法律在設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同時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定條件,必須滿足法定的情形才能獲得支持。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分析以上法律可知:
第一,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限定爲無過錯方,是賦予無過錯方的權利。
第二,法律明確規定了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無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責任主體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的一方。通過法律干預力度,強制約束夫妻相互忠誠和對家庭的責任感,過錯方應當爲自己的過錯行爲“買單”,受到到經濟制裁,是對過錯方的一種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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