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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禮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禮金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目前在我國,大多數人結婚,其實都是先申請領取結婚證,之後再挑一個好日子舉辦婚禮。而在舉辦婚禮的時候,就會廣邀親朋好友,他們爲新人送上祝福,很多時候就會送給新人一定的禮金。由此可見,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在舉辦婚禮的過程中收取的禮金,其實也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應當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二、個人公積金是共同財產嗎

婚後取得的住房公積金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商如何處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禮金不等同於彩禮,一般是在辦婚禮的時候,由雙方的親朋好友贈與。需要注意的是,結婚收取的禮金並不是必然屬於共同財產。因爲有些人可能在舉辦婚禮的時候並沒有辦理合法的結婚手續,此時在法律上就還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而這種情況下親朋好友給的禮金,一般是認定爲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