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工作離婚財產如何分
一、女方不工作離婚財產如何分
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均分,與是否有工作沒有關係。女方雖然沒有工作,但婚後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是可以分到財產的。在雙方離婚的過程中,應該本着共同財產判決分配的原則進行。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三、離婚財產分割無效的情形
在以往的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協議中大多會出現三種無用約定,絕大部分夫妻處理共同財產時都會陷入以下誤區,從而影響財產分割的結果:
1、財產歸子女。實際上,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掌控,從法律上看贈予沒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認定無效。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爲婚後所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爲。在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往往會成爲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承諾。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等同於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爲無效。
離婚財產分割跟有沒有工作以及誰先提出的離婚是沒有任何關係的。離婚財產的分割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雙方進行協議,另一種就是協議不成的可以提起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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