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拍賣後獲得的財產如何分配?
一、爛尾樓拍賣後獲得的財產如何分配?
如果遇到爛尾樓拍賣,業主應先明確房子的銷售手續是否明晰。然後向銷售方確認房子是否有產權證和銷售許可證,並且瞭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樣解除抵押。最後如果是拍賣房,應弄清產權過戶手續是否已經辦理等。如果開發商因資不抵債,不得不宣佈破產,遭遇爛尾樓危機,其資產會被法院拍賣,而根據破產法償債先後的規定。
對於輪候查封,區別下列情況處理:
1、被執行人爲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他債權人都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2、被執行人爲企業法人的,符合破產條件,而當事人不申請破產或者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按查封的先後順序清償。
如果第一順序不同意拍賣,法院還是會拍賣。
被執行人爲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二、法院強制拍賣的流程是什麼?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拍賣過程大致可分爲以下階段:
1、評估價格
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複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
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綜上所述,抵押的財產不會無緣無故的就被法院給拍賣,發生這種情況都是在抵押期滿之後當事人還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既然當初的債務債權關係就是以抵押物作擔保的,那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的拍賣款自然就具有優先受償權。再沒有還完債務之前,當事人自己無權處置拍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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