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父母在遺產如何分配?
一、法律規定父母在遺產如何分配?
法律規定父母在遺產是不存在着分配方面的問題的。如果有遺囑,即按遺囑分割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則應當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來處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如果有表示放棄繼承權的應該在遺產處理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否則在分割遺產時,即使沒有到場也應該分出其應得的那份。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二、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爲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基層方面的問題,那麼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規定的內容來完成,首先是需向瞭解一下是否生前就遺囑,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就直接按照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第1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來進行繼承的。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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