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對方條件差離婚賠償嗎?

對方條件差離婚賠償嗎?

一、對方條件差離婚賠償嗎?

1、對方條件差離婚時一般也不需要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2、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如何舉證

1、重婚

(1)我國《刑法》第258條已對重婚行爲作出了規定,把重婚規定爲一種犯罪行爲,因此,其外延不宜太大,有配偶者與他人隱密同居的行爲還是有別於重婚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沒有解除,重婚者採取隱瞞事實、僞造證件等欺騙手段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的行爲。而事實上的重婚則是指前婚尚沒有解除,後婚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重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違法行爲

(2)針對重婚的舉證問題,可以分兩種情況,對於法律上的重婚,舉證相對比較容易,只需調取重新領取的結婚證即可。

(3)然而事實上的重婚的舉證則比較困難,可以試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證明:

第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以向過錯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周圍羣衆舉證,以證言的形式予以證明;

第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必定會形成一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雙方有無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爲認定重婚的證據。

當然,如果已經人民法院認定其犯有重婚罪,則無過錯方就無需另行舉證了。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不同,重婚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行爲,其在法律上須“履行婚姻登記”這一特定程序,方纔符合重婚的構成要件。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祕密與他(她)人保持穩定的婚外性關係。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爲。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爲,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對象的特定性和時間的延續性。但它又是相對隱蔽的,不公開的,而且同居的雙方對外不以夫妻名義從事各項活動。因此,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的收集調取就尤爲重要。

(2)在實踐中,此種情況下的舉證問題是比較複雜的,無過錯方通常會採取跟蹤對方等行爲來獲取證據。這些取證的方式都不太合適,就其證據的效力應予以考慮。

(3)舉證困難導致無過錯方在請求救濟的時候,不擇手段,採取極端措施完成舉證行爲,使社會產生不穩定因素,其消極影響要遠遠大於積極影響,而且當事人舉證的困難,給法院認定工作帶來了不利。因此,法院在認定是否有同居關係時應持審慎態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給第三人名譽造成損害。

3、實施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受到其他家庭成員侵害的暴力行爲的統稱,包括從殺人、重傷到虐待、遺棄等各種身體暴力行爲。

(2)對於家庭暴力的舉證問題,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爲,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表現爲過錯方對受害方長期的,習慣性的實施暴力行爲,其次,家庭暴力的行爲具有相對的嚴重性,一般都給受害方造成一定的身體傷害。因此,無過錯方可以通過證明傷害事實及因果關係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此外,法院也應依法予以調查,積極地幫助受害方舉證。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指經常性的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爲。對此的舉證當事人可參照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

離婚的時候,若是想要獲得另一方支付的賠償金,那麼就需要拿出相應證明對方重婚、或者是在婚姻關係期間實施了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爲的證據。在證據充足的情形下,若是對方不願意支付賠償金,可以向法院起訴。

標籤:離婚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