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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執行可以嗎?

按照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執行可以嗎?

一、按照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執行可以嗎?

是可以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但是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這也是現實中程序最簡單、引起糾紛最少的離婚途徑,充分貫徹了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婚姻登記機構發給離婚證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男女雙方已經對財產問題達成協議,由於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構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因此婚姻登記機構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協議離婚條件的當場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平均分配。應遵從如下規定:

1、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離婚時可以按照財產分割協議執行,屬於夫妻婚內共同財產的,應當均等分割,一人一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個人所有,不需要進行分割。結婚之後所獲得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收入,經營所得都屬於婚內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