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涉及案外人有爭議財產該怎麼處理
離婚案件涉及案外人有爭議財產該怎麼處理
隨着家庭職能的社會化和多元化,家庭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交往日趨增多。在離婚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可避免要涉及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這使得離婚案件越來越複雜。
對於離婚訴訟中,涉及的案外人有爭議的財產是否一併處理?
在該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了涉及第三人的財產問題,這兩個案件不宜一併處理,法院會建議被告另案起訴。
具體原因如下:
由於離婚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訴訟,案外人不能作爲第三人蔘加到離婚訴訟中來。
首先,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或者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調解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離婚案件要求法院在解決離婚糾紛的同時,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原則上一併處理,但該複合性並非需要絕對一併處理而不能分開處理的。如離婚案件當事人僅起訴離婚的,應予准許,法院僅就應否離婚進行審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可由當事人另行起訴。
在案件判決離婚時,因爲涉及財產分割,確實可能影響第三人的權益。離婚案件有離和不離兩種可能,在判決(調解)不離的情況下,第三人的地位就無從存在,且由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三人,也是不符合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的。
其次,離婚案件不宜處理案外人的財產。離婚訴訟中,由於案外人不能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如果法院將涉及案外人的財產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審理,則有可能出現兩方面問題:
一是,法院對案外人的請求進行了審理,即做出支持案外人請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請求的裁判。
由於案外人沒有作爲當事人參加訴訟,法院的判決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則,可能會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法院不予考慮案外人的請求,直接在離婚訴訟中對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財產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這有可能侵犯了案外人的訴權。
如果案外人通過其他方式證明自己對有爭議的財產擁有權利,導致原審判決錯誤,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因此,在離婚訴訟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時,不宜一併處理。
最後,離婚案件涉及案外人的財產解決方式。對該種涉及案外人財產的處理有兩種做法,一種是離婚案件先中止,然後要求離婚當事人對該財產通過訴訟進行確認,在夫妻雙方的財產份額確定後,再恢復離婚案件的處理;
另一種做法是離婚案件先進行處理,等離婚案件處理結束後,再由離婚當事人另案提起訴訟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由於離婚案件的訴訟程序只允許夫妻雙方作爲當事人參與,當夫妻雙方爭議的財產牽涉案外人利益時,案外人無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第三人身份參與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爲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該財產不予以處理。當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確認相關權利的訴訟後,才能再次就該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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