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健在辦理放棄繼承權是合理的嗎?
一、父母健在辦理放棄繼承權是合理的嗎?
也是合理的行爲。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爲。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
二、如何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爲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爲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覈對並簽名。
4、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和注意事項。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審查後認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爲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並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一般來說如果在繼承人繼承的行爲開始之後,是並不需要明確表示自己要繼承遺產的意願的,但如果是接受遺贈的人就需要明確自身想要繼承遺產的意願。要想放棄繼承的行爲是有效的,需要滿足相關的法律中的規定,並且需要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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