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健在女兒放棄繼承權協議是否有效?
一、父母健在女兒放棄繼承權協議是否有效?
1、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範本:
2、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爲發百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當逐項填寫度公證申請表,並提供:
(1).本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可由本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提供。這知種親屬關係爲確實享有繼承權的親屬。
(4).有本人簽名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二、當事人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放棄道繼承權聲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2.放棄繼承權公證生效後,回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棄答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如出現這種情況,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4.放棄繼承權的人,應當是享有繼承權的人。不享有繼承權的人,自然就談不上放棄繼承權了。
5、放棄繼承權應在什麼時候提出,所謂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權的決定。
三、《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可見,繼承人要放棄繼承應注意如下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遺產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2、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採用默認的方式,則被視爲接受繼承。
3、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爲作出。無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爲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
4、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即對應繼承的遺產表示無條件地放棄。
綜上所述《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放棄繼承權公證生效後,回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一般不能更改,放棄答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放棄繼承權的人,應當是享有繼承權的人,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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