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已出售如何分割?
一、離婚時房產已出售如何分割?
離婚時已經賣出的房產應當財產的所有屬性來進行分隔,如果是屬於一方財產則不應當分隔,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平等公平分隔。房產由夫妻雙方在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且在婚姻存續期內獲得房產證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產證上寫的是雙方的名字還是其中一方的名字,都應該合法分割。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時如果涉及到有財產的,那麼在分割時就需要確定出哪些是屬於個人的財產,哪些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房產已售出,那麼就可以把售出房產所獲得的金額來進行分配,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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