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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的一方提出離婚如何處理?

夫妻中的一方提出離婚如何處理?

可以雙方先協商離婚,如果不能協商,可以提起訴訟離婚。

離婚糾紛經有關部門調解後,會有三種結果:

第一,雙方當事人達成和好協議,繼續保持婚姻關係;

第二,雙方就離婚以及子女、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可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第三,調解無效,一方仍要求離婚,而他方堅決不同意,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訴訟程序進行的調解也就是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後由人民法院進行的調解。我國法律規定,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主要是對當事人進行法律和政策的說服教育,一般說來,首先通過調解促使夫妻和好,必要時也可以做調解離婚的工作。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進行。

人民法院的調解同樣也會出現三種結果:

一是雙方達成同意和好的協議,原告撤銷離婚之訴,人民法院將調解筆錄存卷;

二是雙方達成離婚的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判決書相同;

三是調解無效,離婚訴訟繼續進行,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另一方如果同意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否則需要由有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按照法律規定和要求,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標籤:離婚 夫妻 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