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是強迫結婚如何處理
一、強迫結婚如何處理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受脅迫而申請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二)可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爲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二、怎麼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
(一)判斷婚姻是否受脅迫的標準是:
1、行爲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爲,這種行爲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2、行爲人的脅迫行爲具有違法性。比如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這塊手錶就不送給你”,這裏,男方的言行僅僅是取消贈與的表示,並不構成非法脅迫行爲;而如果男方對女方說“你不與我結婚,我就將你家的房子燒了、父母殺了”,男方的這種言行就是非法脅迫行爲。
3、行爲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爲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
4、受脅迫方因行爲人的脅迫行爲而不得不違背自己的意願,按照脅迫者的要求,同意結婚。
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使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
(二)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1、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並且沒有法律依據。同時,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
2、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爲,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爲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爲夫妻。
夫妻中任何一方是因爲受到了脅迫,而與對方結婚的話,這樣的婚姻關係一般是認定爲可撤銷婚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中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可以申請相關部門給予撤銷,而這裏的相關部門也就是婚姻登記機構和人民法院。所以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是訴訟手段來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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