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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幾年變成夫妻財產

婚前財產幾年變成夫妻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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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將婚前財產協議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十九條之規定,雙方可以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約定爲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所以,是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將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爲夫妻共有財產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財產約定公證是指依法將要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或者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加以約定,經公證機關依法對約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以是否登記結婚這一事實爲依據,公證分爲婚前財產約定公證和夫妻財產約定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