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買的房子屬於誰的
一、結婚後買的房子屬於誰的
按新婚姻法,婚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應該是寫兩個人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上只寫男方或女方名字,正常情況,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上只寫男方或女方名字,如果寫名字一方有一個人出資的證據,就可以判爲男方或女方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房產,子女離婚時應該如何分割?
根據上述幾種情況,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房屋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分割:
(一)對於父母全額出資爲子女購買,且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的房產。
如果該房產是在子女婚前購買的,那麼該房產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與子女結婚之後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就屬於子女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如果該房產是在子女結婚後,父母全額出資爲雙方購買的,則應當認定爲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在子女離婚時就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如果父母雖然是在子女結婚之後爲其雙方出資購買房屋,但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女,那麼該房屋屬於子女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子女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的對父母的 “ 明確表示贈與 ” ,須在子或女購房前或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做出,並且應有證據證明,最有證據效力的形式是辦理公證,表明是贈與自己的子女還是贈與雙方。如果父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後或在子或女準備離婚時才簽訂的對子或女的贈與合同,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侵害了子或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利,這樣事後做出的贈與合同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
(二)對於父母爲子女支付房屋的首付,其餘房款由子女及其配偶通過銀行貸款共同支付,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
對於這類房產,在夫妻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一方所有,對於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三)對於父母出資一部分,子女出資一部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產。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的所有權屬於父母,因此該房屋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對購買該房屋的出資應視爲夫妻的共同債權,在離婚時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照債權分割的規定處理。
從原則上來說,夫妻在領取了結婚證之後購買的房產,其實基本都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買的,那麼該房產也應當認定爲雙方共有。不過,要是夫妻有特殊約定,或者一方能夠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明,證明房產是用自己的個人財產購買,並且也是登記在自己的名下,那麼也是可以判定爲其個人所有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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