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的管轄規定有什麼?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的管轄規定有什麼?
離婚財產糾紛,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財產糾紛適用與一般管轄原則,即是原告就被告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怎麼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又會出現三種情形: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具體處理如下:
1、對於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並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製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2、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登記手續後,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離婚後夫妻的婚內財產,遇到協商不成的情況,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分割婚內財產。通常來說,法院分割財產會按照無過錯方權益,照顧子女,女方優先的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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