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出離婚財產分配該怎麼分配?
在婚姻生活中我們難免遇到挫折,夫妻兩人也經常會鬧到離婚的程度,當男人有了新的喜歡的女子,或者覺得與自己的妻子不合適,就會想到離婚,離婚會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並且會受到法律的約束,那麼男方提出離婚財產分配該怎麼分配你瞭解嗎?下面來介紹一下男方提出離婚後,夫妻兩人的財產分配的一些問題。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有關離婚後房屋分配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男方提出離婚財產分配時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爲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3、該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需要夫妻兩人的共同維護,但是真的要離婚時,還是應該多通過法律的渠道,合理合法劃分夫妻間的財產,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提出的離婚,財產的分配還是應該用法律說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遇到男方提出離婚財產分配該怎麼分配的問題時,應遵從上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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