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婚前房產是如何界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在房產分割的問題上,有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對於婚前和婚後房產的界定。如果是屬於婚後房產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之間是可以進行平等分割的。但是婚前房產的話就,另當別論了,由於房產是在對當事人來說比較重要,因此我國對婚前房產作出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關於婚前房產是如何界定的?
一、關於婚前房產是如何界定的?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爲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爲“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纔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纔是“購房時間點”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爲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
因此,認爲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爲即爲“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爲“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爲的性質。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房產過戶準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複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戶口本及複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覆;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併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婚前房產是根據購房的時間點、房產證上的時間點和簽訂合同上的時間點等相關各個方面來進行界定的。有些時候關於房產的分割問題,可能實際情況比較複雜,比如說在婚前首付買的房子,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那也是可以平等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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