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在哪裏起訴?
一、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在哪裏起訴?
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應該在當事人所在的當地法院進行起訴。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離婚爭議的訴訟時效
1、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提起撤銷婚姻請求的時間
《婚姻法》第十一條 1、因脅迫結婚的 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不能提起離婚的時間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4、再次起訴要求離婚的時間《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5、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夫妻在離婚時需要對於房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根據房產的歸屬的情況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判定結果。如果在雙方對財產分割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需要進行起訴。起訴需要原告到當地的法院的進行,根據法院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受理等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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