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買賣嗎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買賣嗎?
未經對方允許是不可以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共同的使用權、受益權和所有權,如果一方隨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就會侵犯另一方的權利,但是另一方可以事後進行追認其效力或默許的,屬於雙方共同做出的決定。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簽字,不可以進行出售,如果一方堅持出售是屬於違法行爲。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現有的《民法典》所確定的夫妻財產製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製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製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夫妻共同財產的出售顯然是需要雙方簽字的,如果一方私自出售了夫妻共同財產就構成了違法行爲,在離婚時,司法機關對私自出售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認定爲私自轉移共同財產,可以認定爲有過錯方。
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即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也包括津貼、福利等,實踐中分割財產時也包括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主要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一方以人個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對究竟屬於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可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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