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離婚房子是貸款買的怎麼辦理分割?
在如今房價高漲不止的社會裏,買房對於普通工薪族來說只能通過貸款來實現。而面對貸款政策的收緊,貸款越來越難,還貸壓力也越來越大,所以很多工薪族選擇夫妻共同買房。但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那麼當兩個人離婚房子是貸款買的怎麼辦理分割?下面小編爲大家做一下詳細解答。
一、婚後按揭貸款購買房產
1、男女婚後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購買並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後由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 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麼該房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爲共同債務。因爲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有財產,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2、如果男女雙方婚後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無論是登記於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上述情形房產分割的處理,雙方婚後取得房屋產權的,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爲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在具體分割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就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定處理,即: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共同償債的房屋所有權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時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當事人如果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一般認爲一方婚前財產爲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辦理按揭手續,並取得產權證,則應該屬於婚前財產。判斷按揭住房的關鍵是房屋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和產權證取得的時間,如購房人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是爲了還貸而將房屋的所有權抵押給銀行,和銀行之間只是債權債務關係,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係。如果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爲是用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
3、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爲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爲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4、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爲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爲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5、對於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爲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爲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6、對於婚前一方出資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產。如張三想通過按揭貸款買房,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其女朋友李四提出把自己的名字也加上去,張三答應後考慮到李四並沒有實際出資,張三爲了避免財產糾紛,仍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個人按揭貸款,房產證下來後,張三也並沒有把房屋共有權證交給李四。但以後倆人因故離婚時,李四卻要求分割財產。對此問題,在我國房屋作爲不動產,實行的是登記公示制度,即產權人以有權登記的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的登記爲準。這套房屋屬於張三和李四共同所有。至於張三以自己的名義辦理的個人按揭貸款,只能證明其通過銀行借款支付了購房款,而不能否定李四的產權人地位。如果張三舉證困難,則很難把李四從產權人中除名。而在房屋產權人名稱不變更的情況下,李四是有權享有房產份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按照產權證上記載的份額支持其提出的財產分割請求。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中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對於貸款買的房子,要具體根據是婚前還是婚後購買的房產以及具體產權和出資情況而定。因此,兩個人離婚房子是貸款買的怎麼辦理就要根據具體案件來分析,具體也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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