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裝修分配辦法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房屋的總體增值當然包括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當然會一併確定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整個房屋價值中所佔的比例,給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應的補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損害女方的權益。裝修部分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房產,因此在離婚時要獲得補償,只會對殘值進行評估,而後取得相應補償,考慮到裝修部分會隨着時間推移而貶值,因而其獲得補償也極爲有限。
因而,如果想要得到與首付款對等的補償,必須簽訂協議,將裝修款當做購房出資款來對待。此類協議內容無法在購房合同中體現,男女雙方可另行起草,主要內容體現裝修款爲購房出資款即可。當然,簽訂此類協議之後,日後離婚分割方式也會因爲出資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別。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綜上所述,涉及到房子裝修款的分配,往往處理起來比較複雜,因爲裝修部分並不是真正的財產,不能很好的體現在房子的價值中。參考離婚裝修分配辦法,如果女方想分割到更多的財產,除非當初和男方就裝修款做出了充當出資購房的約定,否則女方這部分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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