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嫁妝分割辦法是什麼?
按照我國的傳統習俗,男女青年在結婚前,男方要支付一筆彩禮,而作爲女方的父母,也會給女兒準備一份嫁妝。如果之後夫妻雙方感情出現破裂,走到離婚這一步時,就得將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比較容易引發糾紛的地方。那麼,離婚嫁妝分割辦法是什麼?下面我們來看看本站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離婚嫁妝分割辦法是什麼?
嫁妝作爲父母對出嫁女兒的財產贈與,適用於法律關於一般財產贈與的規定。判斷贈與行爲發生的時間對財產歸屬至關重要,判斷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間節點爲依據。父母對女兒的贈與,如果沒有特別指明僅針對女方個人,則應認定爲對夫妻二人的共同贈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綜上所述,我國的《民法典》對離婚財產分割進行了明確的說明,根據離婚嫁妝分割方面的規定,如果嫁妝是婚前女方父母指定送給女方的,則應該算做婚前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不予分割。如果父母並沒有約定,並且是在子女辦理結婚手續之後贈與的,則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要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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