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不合法婚姻財產分配怎樣進行
一、無效婚姻財產的分割
1、無效婚姻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4、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5、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6、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7、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爲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二、無效婚姻的界定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爲無效的婚姻,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成其爲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的,約定俗成的意義上使用的。無效婚姻的情況: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達法定婚齡的。
我國對相關的合法婚姻進行相關的保障,相關的無效婚姻雙方在分割相關的婚姻財產時,應積極的協商這類財產。但如雙方沒有協商成功的,可以由相關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按照照顧相關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這類夫妻財產的相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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