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中的財產分配怎麼進行?
一、婚姻繼承中的財產分配怎麼進行?
婚姻中繼承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配,如果有特別說明的除外。根據民法典第17、18條的規定,除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聲明其遺產只由能其繼承人(男方或女方)一方所有外,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均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二、具體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該條的規定,結合上面對財產的相關界定,下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作爲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期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或實物;獎金是指用人單位爲了鼓勵和表揚勞動者而向其給予的貨幣或實物。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如配偶一方或雙方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從事工商業生產活動、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生產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貨幣或實物。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內容,其中人身權只能由作者、發明創造者所享有;而對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權利人可通過轉讓或許可使用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其收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結合現實生活,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
(1)婚後對個人財產加以改良後增加的價值部分,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一方婚前個人所有房屋進行修繕、裝修、重建而使該房屋增值的,該增值部分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雙方婚後財產所產生的孳息,應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存款所獲得的利息;
(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補償費應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4)夫或妻因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或獎品;
(5)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養老金、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應當作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6)夫妻雙方對外所擁有的共同債權爲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後繼承的財產在不作特別說明的情況下應當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進行分隔。如果繼承的財產有特別說明,對財產的繼承人有規定的則應當視作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得進行分隔。雙方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情況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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