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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處置查封財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夫妻離婚時處置查封財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夫妻離婚時處置查封財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爲。第三百一十四條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期限只有六個月、動產查扣期限爲一年、一般財產的查封凍結期限爲二年。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一輪執行措施到期後,續行期限則分別爲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

這一規定在實踐中頗受詬病。因爲在上述期限內,案件的審理和執行程序一般不可能完成。執行措施到期後,經當事人提前申請,執行法官每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就得前往辦理續封、續凍和續扣手續,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在涉及異地執行的案件中,這一情況,更是讓執行法官苦不堪言(事實上也是申請人的極大負擔)。即便如此,亦有人認爲這已經是最高院與其他部門的博弈中,努力爭取到的最好結果了。

二、夫妻離婚財產必須平分嗎?

夫妻離婚時,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共同財產有兩種情況:

(1)當夫妻之間就財產有協議的,根據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共同部分進行分割。

(2)當夫妻之間沒有財產協議的,按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對財產形成所做的貢獻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別。

以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人民法院當然不會無緣無故的就查封我國公民的財產,查封該筆財產必然是有着法定原因的,所以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只能處置沒有被法院查封的財產,如果夫妻名下所擁有的夫妻共有財產已經全部被法院都查封了的話,意味着夫妻在離婚時就沒有可以被分配的共有財產了,總之不能擅自處理被查封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