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嗎?
一、婚前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嗎?
婚前可以約定財產的歸屬,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政策所允許的。離婚時,一方因做生意欠的債務,需要進行認定或者經過雙方協商,如果一方做生意的債務是用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那麼就屬於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夫妻如果關於債務有協議的情況下,也可以按照協議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夫妻共同債務數額大於夫妻共同財產價值時,即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抵償共同債務時,人民法院應徵求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考慮雙方的清償能力。在合法自願的前提下,允許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協議清償,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擔清償責任,亦可以由雙方面分擔清償責任。當雙方對共同債務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爲逃避債務而離婚債權人應當怎麼辦
(一)發出申報債務公告。爲了防止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公告作爲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
(二)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
(三)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徵詢債權人意見。夫妻離婚時的債務分擔應徵詢債權人的意見。
(四)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五)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
(六)追加債權人爲第三人。對於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爲第三人。
(七)對離婚後才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爲共同被告
在當代的社會很多的人現在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的問題,在結婚之前的話就會做出非常明確的約定,屬於我們國家法律政策所允許的一種狀況,但是這樣的一種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主協商一致的內容。而且這樣的一種約定也不能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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