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二審才才提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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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二審增加遺漏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嗎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有遺漏財產的並且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不過,當事人起訴分割遺漏財產的,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遺漏財產之日一年內起訴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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