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避免離婚後財產分割嗎?
一、保單避免離婚後財產分割嗎?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爲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解除夫妻關係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此時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對於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民法典,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爲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民法典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爲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爲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在辦理離婚時也是要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限一方爲配偶購買了保險後,在解除婚姻關係後投保人也是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了,那麼在這時投保人可以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的,在退保後夫妻雙方也是可以將退保的金額作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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