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怎樣用保險規避?
一、離婚財產分割怎樣用保險規避?
離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就必須要依法分割,不能用買保險規避。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保險分割糾紛如何解決?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後,夫妻又離婚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涉及保險的糾紛:
(一)一方爲投保人並以自己或其親屬爲受益人的,應當給予對方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的補償。
(二)一方爲投保人,對方或其親屬爲受益人,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對方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合同效力的請求,但該方當事人應當給予投保人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總而言之,任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都不能用保險或者說其他的方法進行規避,這些想法實際上都是違法的。即便自己不願意讓對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法律上有很多事情都本來就是強制性的,包括保險的分割,處理起來也是很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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