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財產保護可以怎麼做
一、離婚時的財產保護可以怎麼做
夫妻各自財產如何“劃清界線”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並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
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
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簡稱2001年婚姻法),在借鑑國外立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首次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證明何爲婚前個人財產比較有效的方式有:
(一)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於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
(二)保留必要證據
建議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特別提醒:離婚要提早準備 兩招“防”財產轉移
第一招: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公證可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訴訟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不會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實的後果。
第二招:清楚夫妻雙方在處理財產時的法律權限
根據法律規定,若無特別約定,個人財產未經協商只能由個人處理,而共同財產的處理須經雙方同意。所以只要清楚了這一點,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氣壯地按規定處理財產,而不必考慮怕影響情感等因素。
二、怎樣確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要確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要定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要經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約定,簽定協商協議書,協議書中所確定的財產即爲一方所有的財產,所簽定的協議書,從雙方簽字時生效。對生的協議書也可以進行公證。
對婚前財產,在關係明確的前提下,可申請財產公證,經公證的財產亦是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如果認爲協議或經公證的財產內容要改變,應重新簽定協議書,重新進行公證,或者律師見證,不經過法定程序,改變是無效的。
夫妻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的協議,按《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是書面的,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夫妻間未對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或公證財產歸誰所有,應按《婚姻法》第十七、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處理。
在離婚的時候,若是一方有轉移、隱藏、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按照有關的規定來看,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可以對這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財產。而要是在離婚之後才發現對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則也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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