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與代繼的分配財產有什麼關係?
繼承與代繼的分配財產有什麼關係?
國家法律規定,死者死亡繼承發生,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需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前提,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繼承。
沒有第一序列就按照死者第二序列繼承人,死者兄弟姐妹,死者祖父母,死者外祖父母,三方平分繼承。
如死者無第一序列和第二序列繼承人,就有死者生前所屬集體單位,或者國家繼承。
《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遺產的繼承當中,最主要的是遺囑當中所規定的遺產第一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按照順序進行,從第一序列人之後往下依次進行繼承。代繼的情況屬於遺囑沒有順位繼承人的情況。所以繼承與代繼只屬於直接的承接關係,並沒有什麼客觀的聯繫,需要與實際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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