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集資房離婚時是怎麼處理的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我國可以說也是屬於歷史的產物,雖然現在已經很少有單位集資房了,但目前尚在使用的單位集資房還是很多的。現實中,有的夫妻一直在單位集資房裏面居住,而在離婚時就想要對這樣的房產進行分割。那單位集資房離婚時一般是怎麼處理的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單位集資房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二、單位集資房離婚時是怎麼處理的
單位集資房在離婚時取得完全產權的,可以按夫妻共同財產協議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上述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離婚夫妻分割拆遷安置房要怎麼做
拆遷安置房的政策性較強,各個地方都有相應的政策規定。但主要考慮的還是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問題,或者人口問題。針對離婚案件中目前爭議的情形分析如下:
1、婚前一方的個人房產,婚後被拆遷安置新房的:
如果不存在房屋補差價問題,也不存在房屋變更登記在夫妻二人的名下,這種被拆遷安置的新房應該是個人財產,因爲財產的性質從根本上說是婚前個人財產演變過來的。如果存在房屋補差價,所補的差價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的,這就需要分析被拆遷房的價值和所補的差價在整個新房屋中各自所佔的比例,所補差價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對於婚後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價問題,都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
2、婚前房產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後拆遷安置後,安置房登記在兒女名下的:
這需要參考贈與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22條的規定。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拆遷安置的:
(1)需要考慮婚後拆遷安置時,是否存在出資問題,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產權,如果是婚後共同出資,取得一定產權的,對這部分房屋產權就是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當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2)如果沒有出資問題,只是房屋拆遷後繼續承租的,離婚時雙方都有承租的權利。對這部分問題相關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對於單位集資房,由於是由單位、政府以及個人共同出資修建的,因此這類房屋的產權一直都是存在爭議的。若單位集資房的產權已經完全屬於個人所有的話,那麼單位集資房離婚時就是會可以由離婚夫妻進行分割的。否則因爲在產權上面存在問題,即使夫妻離婚也不允許作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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