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怎麼留給孩子?
一、夫妻離婚財產怎麼留給孩子?
對方同意的話可以起草協議然後留給孩子的;
二、離婚財產的分配:
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夫妻雙方的合法收入即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無特殊約定的、原則上平分。
三、關於孩子的撫養權
1、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正常情況下如果是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是跟隨母親生活的。但是如果母親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的疾病或者是其他的嚴重的疾病這個時候子女是不適合與其生活的。如果母親沒有盡到扶養義務這個時候孩子的父親一方可以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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