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補償款如何分配?
現實生活中,因爲夫妻感情不和或者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很多人都選擇結束婚姻關係。財產分割以及孩子撫養權等問題,隨着離婚進程的推進也逐漸成爲大家主要關注點。房產分割一直比較複雜,那麼離婚房產補償款如何分配呢?
一、離婚時,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款如何分配?
在農村徵地拆遷補償過程中,關於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款的分配有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補償款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予以分割。《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的財產;其他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其他財產”包括:“一方個人財產的投資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由於補償款是在婚後取得,也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應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爲,補償款是對被徵地農民因失去耕地的補償,是失去土地的農民今後的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不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歸失去土地的農村所有。
以上兩項意見都有存在的意義。實際上,在離婚時對於取得的補償款的分配主要是看夫妻雙方的戶口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均爲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即均爲農村戶口,則此徵收補償款均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如果夫妻一方不是農村戶口,則需要具體區分考慮。在農村徵地拆遷補償中,農村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款一般是由兩部分構成,分別爲宅基地補償款和房屋補償款。
就房屋補償款而言,由於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是非農業戶口的夫妻一方,也是有權分得應得的那份房屋補償款的。
就宅基地補償款而言,我國實行的宅基地政策,宅基地承載了對集體成員的特殊的社會保障功能,非農業戶口是不得購買宅基地的,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因此宅基地補償款的取得具有人身專屬性,如果非農業戶口的夫妻一方分割、取得宅基地補償款,就會對農業戶口的夫妻一方基於其特定身份而取得的財產權構成侵犯,並且不利於農業戶口的一方今後的生存保障。因此非農業戶口的夫妻一方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也即其無權分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徵收補償款。
房屋補償款主要依據雙方的戶口具體分析。如果是非農業戶口,其中一方可以要求分割房屋補償款但是不具備分割宅基地補償款的權利。如果想要在財產分割中得到更多的財產,可以申請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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