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共同財產怎樣公證?
一、夫妻的共同財產怎樣公證?
(一)申請。
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爲。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着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爲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爲。受理標誌着公證處公證行爲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三)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覈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四)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二、夫妻共同財產公證費用怎麼收取
夫妻財產約定的收費標準爲財產價值的千分之三到百分之二之間。財產約定的範圍:既可以對婚前財產,也可以對婚後財產;既可以約定爲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爲按份共有。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就雙方的婚前財產、婚後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可以約定爲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離婚時,爲了避免後期發生矛盾和糾紛,是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的,但分割的對象僅限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一方的財產是不可以進行分割的,另外對於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來收取公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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