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執行,怎樣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知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家庭生活而負債的,是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那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執行呢?怎樣界定夫妻共同財產呢?今天,本站小編爲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途徑
(一)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二)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夫妻一方承擔責任,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夫妻共同財產。
2、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僅執行負履行義務一方的財產。
(三)生效法律文書只確定一方承擔責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規定應爲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的,也應分別情形進行處理:
1、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進行了約定,由一方負擔,並告知債權人的,不應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未告知債權人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2、在啓動強制執行程序後,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不論財產歸誰所有,原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財產仍得以執行,共同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履行義務的,夫妻雙方均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3、在啓動強制執行程序前,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協議離婚的,對共同債務仍應以原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財產執行完畢仍不能全部償還債務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主體繼續償還債務,另一方不再負繼續償還債務的義務。
4、如果夫妻雙方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對財產的處分行爲,法院執行機構可以以雙方爲共同被執行人強制執行夫妻雙方。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根據《婚姻法》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二)》第12條、第14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受益;
(三)知識產權的受益;
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明確了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婚姻法》第18條,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除當事人約定外,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不再隨着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自動轉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然後再然後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的話,就執行共同財產,如果不是的話,就執行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我們有專業的律師能爲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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