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補充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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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補充協議範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系被繼承人 子女,被繼承人之妻子 已 經先於被繼承人去世且無遺囑, 現被繼承人除甲、 乙雙方外再無其他 已知的同一順序財產繼承人, 甲、 乙雙方針對遺產繼承問題協商一致 約定如下:
(一)遺產範圍
經甲、乙雙方清查確認,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如下:
1、現金:XXX 元;
2、銀行存款:XXX 元;
3、房產:位於 XXXXXXX 房產一套;
4、其他財產及債務:無
(二)遺產分配方案
雙方按照等額繼承的方式平等分配遺產,分配方案如下:
1、 遺產中的貨幣資產部分雙方平均分配, 貨幣資產總額 XXX 元, 雙方各繼承 XXX 元。
2、 遺產中的房產部分由甲方繼承, 甲方作價補償乙方人民幣 XXX 元。
3、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作價補償後,前述房產歸甲方所有, 被繼承人原有的佔有、 使用、 處分、 收益權利及房屋拆遷補償時的補 償權益完全由甲方享有。 乙方對甲方享有房屋權益時所需要辦理的相 關手續隨時予以配合。
4、其他再無爭議,如有未經發現的遺產或債務部分,雙方按照
本協議約定的原則協商處理。
(三)違約責任
1、雙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約定分配遺產,如有違反,違約方應當 賠償因此造成守約方的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約定協助甲方實現關於房產包括拆遷補償在內 的權益, 如有怠於協助或另行主張對房屋的其他權利, 應當雙倍返還 甲方已支付的作價補償款,且不改變甲方對房屋已經擁有的所有權 益。
(四)其他約定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 律、法規的規範範圍內進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協商後以書面形式補充約 定。
3、爲保證本協議表的意思的真實性,由雙方共同信任的兩位見 證方對協議書的簽訂過程及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予以見證。
4、 本協議一式四份, 具有同等法律 , 甲乙雙方與兩位見證方各 持一份。
5、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年 月 日
財產分割協議是在夫妻協議離婚時簽訂的,在自願簽署的情況下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在簽訂之後發現有沒有包含或者漏缺的內容,經過雙方的協商是可以簽訂一份補充協議作爲補充,但是前提是必須要在雙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否則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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