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保險合同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是婚後取得,那麼在無特殊的產權歸屬約定情況下,應當視爲夫妻共有財產。很多情況下,保險關係中並不存在夫妻關係,也不存在婚前婚後問題,因爲保險金不能作爲財產來分割,它屬於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爲指定受益人獲取的死亡、傷殘保險金,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壽險保險合同的關係人有3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從財產分配角度來看,如果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誰,保險金就應該屬於誰,如果保險的受益人已經過世,那麼保險金將由受益人的近親屬繼承。就拿終身壽險來說,死亡受益人是誰,那麼死亡保險金就是誰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保險合同中涉及到的相關利益是否可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上,應當結合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而定,在進行處理時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在法律適用上造成違法的行爲,具體情況由司法由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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