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婦的財產分割規則是什麼
一.離婚時夫婦的財產分割規則是什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面簡稱《婚姻法》)第39條規定,訴訟離婚,雙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
2.根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對過錯方,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分或者少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訴訟時效爲2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二. 特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規則
1. 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規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
(1)夫妻雙方協議將該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經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成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價格協商一致後:
①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對轉讓出資額的財產進行分割
②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2. 分割夫妻一方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規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夫妻雙方協議將一方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的: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取得合夥人地位,即讓其入夥;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的,但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則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予以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但同意該合夥人退貨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則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該合夥人退貨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爲同意轉讓,該配偶取得合夥人地位。
3. 分割夫妻一方在獨資企業中投資的規則。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以下規則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
(1)僅一方主張經營的,對該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主張經營的,由競價優勝方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都不願意經營的,根據相關法律進行清算後,分割剩餘財產。
三. 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協議離婚的,一方以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受到欺詐、脅迫爲由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當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起訴,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若不具有欺詐、脅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離婚後,請求分割尚未處分的夫妻共有財產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其要求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尚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變賣共同財產,可以在2年訴訟時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分割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應當經過公司半數股東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轉讓的財產進行分割,夫妻離婚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配偶可以取得合夥人地位的,人民法院應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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