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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關於一方轉移財產的代理詞的結構是什麼

離婚關於一方轉移財產的代理詞的結構是什麼

一、離婚關於一方轉移財產的代理詞的結構是什麼?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權限範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

(2)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離婚轉移財產的相關規定

對於離婚前財產轉移的行爲,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在發現對方離婚前有財產轉移、隱匿行爲的,可以在發現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三、一審民事訴訟審理週期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雖然民事代理詞的結構寫法也沒有多麼困難,但實際上我們不建議大家在訴訟活動當中自己來寫代理詞,特別是陳述對方轉移夫妻財產這種行爲的時候,如果沒有邏輯,沒有法律依據反而會適得其反。另外,除了代理詞之外,要提供和代理詞所述內容相吻合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