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我們應當從兩個方面理解這一規定。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 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 方可以依法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情況。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第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 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第二,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這裏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裏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爲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2)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只有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爲個人所有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我國專門製作了法律條款的,就是爲了可以更好的確保雙方的財產可以更好的分配,只要是在婚後獲取的金錢,且沒有約定的,都是屬於共同財產,雙方都有權利可以爭取自己應該得到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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