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原告舉證責任有哪些?
環境污染近年來對我們影響越來越明顯,其現象也越來越常見,由此民事案件中也新增不少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因爲糾紛案件中,案件原告都負有舉證責任。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
在環境污染侵權中,舉證責任分配採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並不意味着原告無需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原告仍然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原告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主要有:
1、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
原告負有證明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行爲的責任,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是確定被告的依據,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是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採用無過錯責任,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排污單位是否需要繳納排污費和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並不是確定排污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界限。即使排污符合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根據有損害就要賠償的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明確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原告只需要證明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即可。
2、原告受到了損害的事實
行爲人只有在其行爲造成了損害事實的情況下,才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爲人雖然實施了某種行爲,但並沒有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事實,行爲人便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也是如此。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對象,一般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環境權三部分。應由原告對損害事實的存在負舉證責任,因爲損害事實屬於原告控制的範圍,原告對造成了哪些損害最清楚。對此原告同樣可以請環保局、醫院相關部門對損害事實做出鑑定,同時也可以請公證處做出相應的公證。需要注意的是,在損害事實中,人身權、財產權所受損害較易證明,但環境權所受損害較難證明,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由於自己所處的環境因素被污染、破壞導致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了自己擁有健康、安全、舒適、寧靜、優美的環境即可,如非法建築物對毗鄰居民日照權的妨礙等。
所以,如果我們遇到了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此時我們作爲被告應該對被告實施環境污染行爲與我們原告受到被告污染環境行爲影響的舉證責任,同時以上舉證必須遵循恪守事實的原則,否則我們還將爲舉證中提交的虛假資料揹負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
污染環境罪只能出於過失嗎?
一、污染環境罪只能出於過失嗎?污染環境罪一般只能出於過失,因爲一般來說污染環境罪屬於過失類犯罪,如果故意污染的話,可能會定其他罪,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就如同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性犯罪一樣,如果故意開車交通肇事,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
-
犯污染環境罪應判處多少年
一、犯污染環境罪應判處多少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農業環境污染損失鑑定去哪裏做?
在我們國家環境污染的情況是很嚴重的,環境污染在農村的話可能會導致農業受到一些損失,這時候就需要對農業損失進行鑑定,進而獲得農業損失賠償,那麼農業環境污染損失鑑定去哪裏做?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農業損失鑑定...
-
起訴環境污染損失時效是多久?
最近幾年,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被人們重視。有些企業非法排放污染物,對居民造成損害後,居民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這類訴訟屬於民事訴訟,就得遵循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居民應當在有效期限內發起訴訟。那麼起訴環境污染損失時效是多久?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