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樣認定走私廢物罪
何謂走私廢物罪?就是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關於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管理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爲。那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走私廢物罪,需要作出嚴格的認定,那這種情況下應該怎樣認定走私廢物罪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應該怎樣認定走私廢物罪
認定走私廢物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海關監管制度和國家禁止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進境的制度。犯罪對象是“廢物”。這裏講的廢物不是一般廢物,而是特指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
(二)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卻逃避海關監管,將其偷運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騙,將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誤認爲是普通貨物、物品偷運入境的,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如果沒有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運入國境的,構成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二、走私廢物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認定走私廢物罪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劃清走私廢物罪與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是,前者逃避海關監管,後者則不逃避海關監管;前者處罰的是走私行爲,後者處罰的是將固體廢物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爲。因此,如果行爲人走私固體廢物並在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的,則既構成走私廢物罪,又構成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應當實行並罰。
(二)劃清走私廢物罪與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關的監管制度,後者侵犯的則是國家的環境保護制度。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爲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爲,後者則不逃避海關監管。
3、前者屬於行爲犯,行爲人只要走私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就構成犯罪,而後者則是結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4、犯罪對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廢物應當理解爲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而後者進口的則是國家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如果將這些固體廢物進口用作原料,必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
(三)本罪屬概括性罪名而非選擇性罪名。主要考慮三點:
1、罪狀與罪名有密切聯繫,必須嚴格根據刑法分則條文中對罪狀的描述來確定罪名。但罪狀並不等於罪名,罪狀包含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罪狀之中,是對某種犯罪的本質特徵或者主要特徵的高度概括。罪狀與罪名是內容與形式的關係。本罪的罪狀是:“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而“走私廢物罪”就是對本罪主要特徵的高度概括。
2、選擇性罪名屬於性質相同的犯罪。某一種行爲雖然觸犯某種犯罪的多種不同行爲方式、多種不同行爲對象,但由於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大致相當,不需要實行數罪併罰,因而採用選擇性罪名。
3、走私廢物罪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的“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用語不一致,主要由於刑法對後兩種犯罪的對象作了特別規定。
不經過專業的認定就作出處罰的,很容易造成冤假錯案。應注意的是,與走私廢物的犯罪分子通謀,爲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爲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廢物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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