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環境行政處罰的救濟手段有哪些?
一、不服環境行政處罰的救濟手段有哪些?
在環境行政處罰中當事人的法律救濟途徑主要有兩條:
一是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程序是怎麼樣的?
行政複議程序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所遵循的步驟。它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簡易、高效等特點。但是,行政複議作爲一種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準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應儘量司法化,以保證複議活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爲。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爲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複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複議。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分別作以下處理:
①複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
②複議申請符合其他法定條件,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③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和相應的處理方式,而不能簡單地一退了之。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服行政處罰的結果,當事人是有權利通過法律的途徑來保障的自己權益,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行政複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起 ,那麼就可以依法獲得受理,所以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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