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環境資源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減輕的情形有哪些?
一、破壞環境資源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減輕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爲,可以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主要有: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
2.行爲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從重處罰是從輕處罰的對稱,它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定的處罰方式和幅度內,對違法相對人在數種處罰方式中適用較嚴厲的處罰方式,或者在某一處罰方式允許的幅度內適用接近於上限或上限的處罰。違法者有下形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從重處罰:
1.行爲造成較嚴重後果的;
2.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18歲的人違法的;
3.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4.行爲人多次違法不改的。
二、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有什麼區別?
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雖然都是環境行政主體所作的制裁行爲,但兩者從根本上說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區別主要表現爲:
1.制裁的對象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2.採取的形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3.行爲的性質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爲,以行政管轄關係爲基礎;環境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爲,以行政隸屬關係爲前提。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
5.救濟途徑不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環境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破壞環境這種行爲完全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條款,而且也會使得國家和公民的利益受到傷害,一般只要實施必定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想要減輕自己的處罰,要及時採取措施,爭取把傷害降到最低,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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